政教分離在新大陸的實踐

謝昌禮

1776美國宣佈獨立。在1791年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註一)之後,第三任總統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於1802年提出了“在政府和教會間,會有一道分離之牆”(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的理念。因為教會的抱怨,提及他們的信仰自由,似乎不是公民應享的民權,而像是當地政府給與的好處。傑佛遜的回覆,成了“政教分離”一詞在新大陸的出處。

殖民地時期的新大陸,在地廣人稀、得天獨厚的時空環境下所面對的“多元化”,只不過是介乎不同宗派間,理念不一的新教基督徒。但當年所確立的政教分離法統,其後繼續融入了天主教、猶太教、穆斯林,以及非裔、亞裔等各類信仰種族人民。似乎政府主要的功能之一,是在去除並防止“強淩弱,眾暴寡”的文化,以求維護一公義的、和諧的、多元共存的平台。
在此政教分離的法統下,今日的美國是一個在信仰上,特別是在基督教的信仰上,十分興旺的國家。基督教信仰的興旺,又與其宗派的多元化有著密切的關係。自憲法第一修正案通過後,政教分離的原則已不是政治上的一個議題,也不再是信仰內的一項課目,而是由司法部門負責解釋執行的聯邦法令。

政治上,爭取選民認同是政黨最基本的目標。信仰上,宗教團體為求保護伸張異己的權益及理念而參與政治活動,往往也無可厚非。在法津上,人民在言論,思想,與信仰上的自由,因著權利法案受到司法的保障;得免受政府公權力的影響,干擾或限制。就人民(個人或團體)而言,對政府,政治人物及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品評論斷,不需証據(新聞單位除外),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就政府方面,公權力受到約束和限制,法令必須有非宗教性(secular)的目的,必須對宗教保持中立,且必須不會導致政府與宗教間過度的糾纏。各級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和公共資源(public resources),都不得對任何信仰或信念,如世俗化(secular)的信念,以及相關的的生活方式,有好惡的立場或表示。從革命建國時(1775-1783)的政教分離,解放黑奴(1861-1865),到民權運動(1955-1968),到如今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權利法案都擔負了主導的法理角色。與今天有法治的政府對宗教團體的法規,及對處理人民思想信仰與生活的尺度相較,這“美式”的人權原則,有其獨到的一面。

美國雖然是由基督徒移民創立的國家,但他們刻意建立的,卻不是一個基督教國家;而是一個文明的(civil)、多元共容的國家。美國政教分離的不變性,立足在其憲法權利法案的法統上;而因應時代變遷所需要的可變性,則由歷代司法部門判決的案例及釋憲來補強。要體認這以法治為主軸的“美式政教分離”,或許還得囘朔到當年殖民地時期的政教關係。

早期自歐洲大陸移民來到美洲的族群,在經濟的動機之上,多抱有在新大陸得以擁有信仰自由(自主權)的理念。然而,他們所建立的各殖民地,在政府與教會的關係和政府對信仰自由的規範上,卻不是一致的。

於1620年在今日麻薩諸塞州南部,由清教徒分離派(Puritan Separatist,後世稱為  Pilgrims)建立的普利茅斯殖民地(Plymouth     Colony),是政教合一制(註三)的典型。在此殖民地內,每一個鎮就是一個教會;當鎮內居民人數擴張後,一個鎮可有二三個公立教會;但不允許有其他的教會。鎮民依法有參與教會活動的義務,不上教堂是犯法的!但在權利上,要經過教會信仰的認可,才可成爲會友,得享發言投票權。每個鎮是一個神權政治(theocracy)的政教合一體。由於清教徒在歐洲曾受英格蘭國教會的逼迫,此殖民地十分注重各鎮教會的獨立自主權。各教會自立憲章,自訂會友認可的標準,自理聘請教牧人員;重大議案,由會友經民主議事程序表決。殖民地常見的教會治理方式,是著重獨立(independent)民主(democratic)的會眾制(Congregational Polity)。會眾制由John Robinson首先提出其神學立論,由清教徒率先奉行,延習至今,已成為由獨立教會聯結而成的宗派(如:公理會,浸禮會,門諾會,和貴格會等),及無宗派獨立教會(如:Park Street Church of Boston Grace Chapel)的主流治理方式。

在1630年代,又有兩萬多清教徒移民到新大陸建立了麻薩諸塞灣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此殖民地的信仰與教會治理方式,與普利茅斯殖民地相同;只是對會友認可的標準較嚴。然而,在政教合一的神權政體下,這注重民主的殖民地,卻出現了群體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的行為。因著對其他教派強烈的排斥性,在1659-1661年間,將Mary Dyer等四人因公然宣示貴格會信仰並一再不聽勸阻,吊刑處死。此舉驚動英皇查理二世,於1661年下詔禁止麻灣殖民地處死貴格會信徒。

和麻灣殖民地本質十分不同的,是於1636年建立的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殖民地(Colony of Rhode Island and Providence Plantations)。這殖民地由Roger Williams 和浸信會信徒,因不能見容於麻灣殖民地而建立。在新大陸,這殖民地為政教分離和民主政治開了先河:民選地方首長,停止審判女巫,停止欠債入獄法,廢止大部份死刑,廢止白奴及黑奴;與原住民部落的關係良好。因此,成為猶太人,貴格會信徒(Quakers)樂於落腳之地。

貴格會在1681年建立的賓夕法尼亞省(Pennsylvania Province),也沒有公立教會;移民與原住民的關係,也比當時許多的殖民地要好;更有德裔門諾會(Mennonite)於1683年,及瑞士裔阿米甚人(Amish)於1740年在當地建立了定居點。至今,阿米希人仍在賓州繼續著他們傳統的生活方式。貴格會建立的西澤西省(West Jersey, 1674-1702),亦明文禁止公立教會(established church);這都是“政教分離制”(註四)的殖民地。

新罕布什爾省(Province of New Hampshire)是1691年設立的皇家殖民地;沒有省級公立教會,但各城鎮可有本地的公立教會;牧師是支薪的公務員,教堂也可做鎮民大會之用;居民若非能証明和牧師見解不一,得繳信仰稅;算是地方級的政教連結制。

此期間,查理二世為擴大其帝國的涵蓋面,於1687-1688年宣達“寬大詔書”,停止歧視帝國內國教之外的新教教派,天主教,及猶太教。然而,在國教會的反對下,這“寬大詔書”被廢止,查理二世也失去了王位。 1689年又通過了寬容法案,對不願加入國教會的教派,如獨立的清教徒、公理會(Congregationalist)、浸禮會(Baptist)等,在宣示愛國並棄絕“天主教聖餐觀”的條件下,得免受法律制裁。然而,這一連串的改革與開放,並沒有緩和獨立教會與政府間的緊張,反倒引起了國教會相當的顧慮。

今天,與政教分離相關的爭議,仍然層出不窮。

2011年春,新罕布什爾州天主教John McCormack 主教,因抗議州政府削減扶貧預算,引起州議員不滿。前眾院多數黨領袖Bettencourt曾在他的臉書(Facebook)上說主教是個有戀童症的皮條客(pedophile pimp);眾議員Andrew Manuse並表示主教的言行違反了政教分離,考慮提案撤銷天主教在新罕州的免稅資格。有學校報紙笑眾議員Manuse憲法課不及格。當然,這些火氣味很重的話都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不了了之。
美國建國至今在與政教分離有關的判案中,總有不服的意見,但少有不公平的聲音;是其司法部門對社會的貢獻。
美國今天許多的教會,在內部的治理上(polity),仍秉持著當年建國時會友制獨立民主的風格,並有美好的見証。如浸禮會,是由會友制獨立教會聯結而成的宗派之一:各地方堂會完全獨立;又在聯結的組織上,建立了宣教,教育等資源的共享;及彼此監督的體係。也有好些獨立教會,強調“不可任群羊牽著牧人跑”,主張“領導說了算”。

獨立教會運作靈活,在詩歌,敬拜儀式,信息內涵,神學重點和主旨的多元展現上,都非傳統宗派教會,如路德會(Lutheran),所能比。獨立教會是美國教會興旺的主動力,也是北美華人教會的主流。

綜觀上述,從傑佛遜(1802) 首先提出政教分離的原則,直到今日,政府的公權力和人民的權利,一直是政教分離一體兩面的中心議題。這和現今一些教會中避談政治的緣由是不一樣的。

附註:
註一:第一修正案全文: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立法以獨尊任何一種信仰,或禁止信教的自由;或限制言論及出版的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註二: 凡政府,設立公立教會,並與以經濟支持的,稱爲“政教連結制”。在此體制下,公立教會為政府部門之一;教會內聖工人員,亦是受薪的公職人員。國家級的單一公立教會,稱爲國教。

註三: 在“政教連結”制內,若接受公立教會之信仰是成爲公民的法定條件之一,稱爲“政教合一制”。

註四: 凡明文規定,政府不得在其掌控的資源及制度上,偏好任何信仰信念的,稱爲“政教分離制”。
節錄自作者個人博客。 全文參見 http://ltfield.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html。

責任編輯:王芳,吳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