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我們而寫的舊約律法

潘瀾

整本聖經是神的話,不僅有益於人,而且比基本飲食更重要。主耶穌在曠野禁食四十天後,三次用申命記的經文抵擋魔鬼的試探,其中一處說,“經上記著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 ”(太4:4)祂又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

保羅指示在以弗所牧會的提摩太要按著正道講解聖經,因為“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6-17)在新約還沒有成書的背景下,主耶穌和保羅所指的聖經和律法是猶太人用的希伯來聖經,也就是今天《新舊約全書》中的前三十九卷書,簡稱舊約。

因為舊約成書的時間、地點、文化和讀者群的不同,基督徒在閱讀理解上有難度,對於舊約律法在生活中的運用更是不著頭腦。舊約中有六百多條誡命,以色列人都要遵守,基督徒要守哪幾條?連猶太人都廢棄了聖殿獻祭的傳統,應該怎麼看那些挑選獻祭的牲畜和祭司服裝的條文?聖經多處提到,在新約時代,舊約漸舊漸衰,快歸無有(來8:13),新酒不能裝在舊皮袋裡(路5:36-39),基督徒服事主,是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7:6)等等。我們是像主耶穌和保羅所教導的,繼續遵守舊約中神的命令,還是棄之不用,只守新約就可以?

如何理解並應用舊約律法,是聖經釋經學的範疇。多年前讀費伊和斯圖亞特(Gordon Fee and Douglas Stewart)的《讀經的藝術》 (How to Read the Bible for All Its Worth),其中的一句話,一直讓我回味無窮:“聖經是為我們而寫的,而不是寫給我們的(The Bible was written for us, not to us)。”

第一次聽到這個說法,我很有抵觸。聖經是神賜給我們的寶貴話語,是神的話,不是嗎?沒錯。聖經向我們啟示神的屬性,神的救恩,神的大愛,不是嗎?當然。聖經是神寫給我們的情書?可以這樣說,神的屬性就是愛,然而神不是為了愛我們而存在,而是因為祂愛的本性而愛祂的創造。

簡單地說,“聖經為我們而寫,不是寫給我們”的說法,提醒我們不要草率地按照聖經字面的意思理解和應用經文。一句經文,更不用說經文片段,一定要結合整章和整卷經文來理解。因為作者得到聖靈的啟發,針對當時人與事所作的記載和內容的取捨,首先是為了讓當時的讀者理會神的心意和神的旨意。有些經文有普遍實用性,如十誡和登山寶訓;有些經文則有針對性、時效性、相對性,或者是象徵性,不適合按著字面意思應用,如禮儀性潔淨條文,針對淫亂的處罰等。

鑒於基督徒如何運用舊約律法條文,《讀經的藝術》列出了以下基督徒和舊約律法的關係,幫助我們學習如何在聖靈的引導下,正確解釋並應用舊約律法。建議詳細參閱“第九章、律法書:給以色列人的契約規定。”

  1. 舊約律法是盟約(covenant)。舊約時代的近東地區有宗主契約的文化,對宗主(地主)和家臣(僕人)的義務有明確的規定。家臣遵守了規定,宗主就知道他是忠誠的;如果違反規定,宗主會以盟約的要求處罰家臣。神使用這個方式制定許多舊約的律法,確立神與祂拯救出埃及的以色列民族的盟約關係。主耶穌所設立的新約,修改了神與基督徒的關係,我們不是僕人,而是永生神的兒女。
  2. 舊約不是我們的約。舊約代表的是舊的盟約,我們不需要假定這個舊的約必然是我們要遵守的。事實上,如果這個約沒有在新的盟約中(藉著主耶穌和使徒的教導) 更新 (renew),它對我們沒有約束力。神要求我們的忠心和順服沒有改變,但我們表達忠心和順服的方式有改變。
  3. 舊約中的兩類條例沒有在新約中被重訂。摩西律法的大部分篇幅可分兩大類。以色列的民法列出與人交往時所犯的大小罪所應得的懲罰,僅適用於古時的以色列民眾。宗教律例詳細列出以色列人如何敬拜獻祭,包括器具的準備、祭司的責任和祭物的挑選等。因為主耶穌大祭司一次獻上永遠的祭,舊約的獻祭條例就立時作廢了。即便如此,這兩類條例背後的道德水準和敬虔態度基督徒依然要遵守和借鑑。主耶穌沒有廢除律法,而是代替罪人成全了律法。
  4. 舊約在新約中被修訂的部分基督徒必須遵守。舊約倫理的部分在新約裡被重新闡述,而且涵蓋的範圍更廣闊,繼續適用於今天,如“盡心、盡性、盡意愛耶和華你的神。”(申6:5)和愛人如己(利19:18)。重新制定的是律法的某些部分,而不是律法本身,因為只有基於愛人和愛神的誡命之下的律法,才是基督徒必須繼續遵守的。
  5. 全部舊約律法都是神對我們所說的話,但不是神給我們的命令。聖經中有神要我們知道的各種誡命,但不是所有誡命都是針對我們的。如耶穌對約翰的門徒說,“去把所聽見所看見的事告訴約翰:”(太11:4)這個命令的執行者只是約翰的門徒。同樣的,當我們讀到舊約關於古代以色列人的律法,如果這個律法沒有被新約重訂過,我們不是它的執行者。
  6. 舊約律法中唯有在新約裡明確重訂的,才被視為“基督的律法”的一部分(加6:2)。歸納以上各點,對基督徒而言,知道神全部律法很重要,但必須遵守的舊約律法僅限十誡(太5:21-37;約7:23)和在申命記6:5和利未記19:18 記載的兩條大誡命,在此之外的舊約律法沒有一條可以被證實是基督徒應該嚴格遵守的。

因為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信祂的人擔當了死的代價,生活在恩典時代的基督徒不需要時刻為日常生活中的罪而擔心受到終極審判。基督徒生活是個不斷努力、跌倒、爬起的成聖過程。雖然每天與老我的征戰不一定都能得勝,我們只要時刻警醒,隨時認罪悔改,尋求聖靈和屬靈夥伴的幫助,努力過聖潔的生活,就必蒙神的祝福與喜悅。然而舊約律法並不是多餘的,而是極為寶貴,因為舊約藉著記載神的創造和與人的約,見證神的公義與慈愛,人的罪和無法自救的境況,指向將要來的彌賽亞的盼望和天國美景。沒有舊約,新約聖經就成了只有謎底沒有謎面的謎語。基督徒要記得的是:舊約律法為我們而寫,為要指向神的憐憫和基督的救恩。